違法!朋友圈賣口罩的留意了!
?新聞 ????|???? ?2020-04-24 15:15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
微信群、朋友圈開始出現
銷售口罩、酒精等防護用品的現象。
微商屬于電子商務經營者
賣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
需要取得資質嗎?
還是只要賣的是真口罩就公道正當?
隨著小編了解一下
售賣資質,你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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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經營和醫療器械網絡銷售
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如醫藥店展在網店持續公示的相關行政許可信息。
若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應遵守以下規定:
1.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2.依法需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3.應當在網站或網店首頁明顯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以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4.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應當填寫醫療器械網絡銷售信息表,事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市場監視治理部分備案。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同時在其主頁面明顯位置展示其醫療器械生產千航國際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產品頁面應當展示該產品的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備案憑證。
5.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應當通過自建網站或者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開展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活動。通過自建網站開展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并具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以及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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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不是想賣就能賣
我們平時用的口罩一般分為勞保口罩、醫用口罩、普通口罩。而在疫情防控期間大家大多都是使用醫用口罩進行防護。
醫用口罩作為一種醫療用品,屬于第二類醫療器械。所以銷售醫用口罩不僅需要《營業執照》,
千航貨運
空運價格,還需要《第二類醫療經營備案憑證》。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經營者還必須能夠提供出售口罩的進貨票據,供貨單位(個人)資質證實和產品的合格證實。
因此,對于微商而言,醫用口罩不是想賣就能賣。
微信售賣,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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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微信上售賣真口罩是否正當?
眾所皆知,售賣假口罩肯定是違法行為,那些在微信朋友圈中賣口罩的好友們,即使售賣的是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醫用口罩,那是否就屬于正當售賣呢?
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視治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用口罩注冊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09]755號),醫用口罩屬于第二類醫療器械。
依據《醫療器械監視治理條例》,第二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注冊治理,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生產的,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視治理部分申請生產許可,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由經營企業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視治理部分備案。由此可見,醫用口罩,不是隨隨便便就能銷售的。
個人在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之前,是不能銷售醫用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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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售賣醫用口罩需承擔的法律后果
違法銷售醫用口罩,
千航貨運
空運價格,若銷售金額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若銷售金額未達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會面臨其他處罰。
依據《醫療器械監視治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規定,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備案的,由藥品監視治理部分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規定,經營無合格證實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的,違法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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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
由于疫情緊張,不少人利用口罩緊俏這一缺口積存囤貨,不僅在微信朋友圈非法銷售醫用口罩,甚至高價倒賣賺取差價。即使售賣的口罩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但售價過高,
千航貨運
空運價格,獲利數倍甚至數十倍的就很輕易觸犯非法經營罪了。
根據《兩高涉疫司法解釋》第六條之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多難難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治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來源丨義務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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