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運港:
目的港:
國際空運
國際海運
國際快遞

國際快遞報價表-上海港口及船舶有關的細則發布,將對您產生這些影響

?海運新聞 ????|???? ?2020-04-10 18:41

上海港口及船舶有關的細則發布,將對您產生這些影響

2020年04月10日 11時 上海交通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上海港港口、船舶岸電建設,持續提高岸電使用率,規范岸電建設、驗收、使用管理要求,保障岸電供電質量和供電安全,上海市交通委員會聯合上海海事局共同發布《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如何加快推進岸電建設,持續提高岸電使用率?詳見下文~


 

  加快推進岸電建設

  (一)本市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已建碼頭(油氣化工碼頭除外)逐步實施岸電設施改造;集裝箱、客貨滾裝、郵輪、3千噸級以上客運和5萬噸級以上干散貨專業化泊位港口經營人應按照《上海市港口岸電建設方案》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岸電設施改造,力爭提前完成;新建、改建、擴建的碼頭工程(油氣化工碼頭除外)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同步開展岸電設施建設。

  (二)碼頭岸電設施的供電能力應當與靠泊船舶的用電需求相適應。岸電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相關強制性標準組織對岸電設施檢測,其中高壓岸電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由具備相應能力的專業機構檢測。

  (三)相關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區實施方案》要求,制定現有船舶受電設施安裝計劃并組織實施。新建和已建上海港籍船舶受電設施安裝應當符合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投入使用前需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持續提高岸電使用率

  (四)具備受電設施的船舶(液貨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3小時,在內河港口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靠泊超過2小時,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應當使用岸電(船舶靠泊不足規定時間的,鼓勵使用岸電);船舶受電設施臨時發生故障時,應提前向海事管理部門提交豁免使用岸電申請,經同意后可豁免設備故障期間的岸電使用要求。故障船舶應盡快安排修理恢復受電功能,原則上同一船舶6個月內不得重復申請豁免。

  (五)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港口經營人不得無故拒絕為靠港船舶提供岸電接電服務;岸電未覆蓋所有泊位的港口經營人,應為具備受電設施的靠港船舶優先安排岸電泊位進行港口作業;港口岸電設施臨時發生故障時,港口經營人應在3個月內完成岸電設施修復,并向所在轄區港口管理部門報備情況。

  (六)發生惡劣氣候、意外事故等緊急情況無法正常進行港口作業時,船舶和港口可根據政府發布的應急響應指令暫停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政府未發布應急響應指令,但當前情況使用岸電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船舶和港口應及時向海事、港口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暫停使用岸電。

  (七)船舶靠港使用岸電的用電量不計入港口能耗統計范圍。


 

  提升岸電服務能力

  (八)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應當將碼頭岸電設施主要技術參數等信息通過企業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

  (九)在上海港停靠的船舶,應當在靠泊前向港口經營人或岸電供電企業提供船舶受電設施的配備情況以及主要技術參數等信息。

  (十)岸電供電企業應建立臺賬記錄岸電設施設備使用情況,船舶應在航行日志或能耗數據收集專用記錄簿中記錄岸電使用情況,記錄內容主要包括泊位名稱、船舶名稱、靠離泊時間、岸電使用起止時間、用電量等。碼頭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發生故障的,還應當記錄故障時間、故障情況及修復時間等。記錄至少保存2年。

  (十一)本市定期向社會公開上海港岸電設施信息,建設上海港岸電數據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作為對上海港岸電設施的數據管理平臺和向社會公開上海港岸電設施信息的渠道,并負責統計和保存供電運營數據(岸電泊位名稱、船舶名稱、靠離泊時間、岸電使用起止時間、用電量等數據)和接電故障情況等信息。各港口經營人或岸電供電企業應當按要求將上述供電運營數據和接電故障情況、港口岸電設施的主要技術參數、停靠船舶的受電設施配備情況及主要技術參數等接入市級平臺。

  (十二)船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船舶能耗數據收集管理辦法》要求,記錄岸電使用數據,并向相應海事管理部門報送能耗數據。

  (十三)對簽署《上海港綠色公約》,且能實際做到岸電應用盡用的靠港船舶,由海事管理部門根據《上海市港口岸電建設方案》,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通行。

  保障供電安全

  (十四)岸電供電企業和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碼頭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保養制度和操作規程。

  (十五)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和船舶應當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明確岸電使用過程中各類事故的應急處置流程,并定期進行演練,適時修訂。

  (十六)岸電供電企業和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設置岸電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定期組織作業人員進行操作技能、設備使用、作業程序、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等培訓。

  (十七)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和水路運輸經營者應明確劃分岸電使用安全責任。鼓勵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和水路運輸經營者購買岸電安全責任相關保險。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

千航國際
國際空運
國際海運
國際快遞
跨境鐵路
多式聯運
起始地 目的地 45+ 100 300 詳情
深圳 迪拜 30 25 20 詳情
廣州 南非 26 22 16 詳情
上海 巴西 37 28 23 詳情
寧波 歐洲 37 27 23 詳情
香港 南亞 30 27 25 詳情

在線咨詢-給我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