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針對船舶水污染物聯單制度施行以來在接收、轉移、處置三個作業環節運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從法律法規、制度運行和監管實際等方面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結合海事部門對船舶水污染物監管的實際情況,提出完善聯單制度的工作建議。
關鍵詞:船舶水污染物;聯單制度;海事監管
為打好船舶污染防治攻堅戰,實現對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移、處置等作業活動的有效監管,沿海各地先后出臺了船舶水污染物聯單制度,實現了海事、環保、環衛等多部門聯合監管。但是,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因為各部門法規依據不同、執法模式各異,依然存在著很多問題。本文圍繞聯單制度運行、聯單制度特點、實際監管現狀等方面進行分析,提出海事安全監管建議。
一、船舶水污染物監管現狀
船舶在正常營運過程中,必然會產生含油污水、殘油 ( 油泥 )、生活污水、化學品洗艙水和船舶垃圾等對海洋環境有害的水污染物。國際海事組織很早就意識到此類物質的危害,通過《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以下簡稱“防污公約”) 及其附則,對上述污染物在船上的收集、存放和排放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國內通過《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船舶水污染物相關作業活動提出了要求,通過《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GB3552—2018 ) 明確了排放的具體標準。
在現有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的要求下,船舶水污染物除了可以在航行中經相應處理裝置處理后按標準排放外,也可以通過港口接收設施或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排放及處置。2019年1月,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關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轉移處置聯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 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對船舶水污染物要進行分類處置和閉環管理,通過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移、處置等單證要求,建立從產生、接收、轉移到處置的全鏈條監管制度,為聯單制度的出臺和運行打下了基礎。
從海事監管角度看,船舶防污染類法規體系側重于船舶污染物接收環節,通過船舶污染物排放作業報告、接收作業報告和月度備案制度,對污染物的接收數量、作業情況進行管控。但是,在污染物接收船舶排岸環節沒有和陸域環保、港航等部門銜接配套的手段,客觀上造成了監管盲區,船舶污染物私排亂放的問題屢禁不止,造成了一定的海洋污染和社會影響。聯單制度的出臺有效填補了這一薄弱環節,有助于海事監管部門跟蹤管理污染物接收單位收集的船舶污染物去向,針對性開展船舶污染物排放和接收作業監管。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各地的聯單制度因地制宜,各有不同,但總體是圍繞著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作業、污染物轉移單位轉移作業、危險廢物處置單位處置作業這三個關鍵環節進行制度設計的。目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主要有:
( 一 ) 部分水污染物的定義不統一
在“指導意見”中將含油污水、殘油 ( 油泥 )、生活污水、化學品洗艙水和船舶垃圾等均列為船舶水污染物。但是,在配套的法律法規中,存在對“殘油 ( 油泥 )”“含油污水”等污染物定義不統一的問題。
“防污公約”MEPC.187 ( 59 ) 決議中的定義:“殘油 ( 渣油 )”系指在船舶正常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殘留廢油產品,例如主機或副機燃油或潤滑油的凈化產生的廢油、從油過濾設備分離出來的廢油或者從滴盤收集的廢油以及廢液壓油和廢潤滑油;“含油污水”系指由于機器處所泄漏或維修工作所產生的可能被油污染的水,任何進入艙底系統的液體都被視為含油污水。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中,沒有對殘油 ( 油泥 ) 進行定義,將含油污水定義為“船舶營運中產生的含有原油、燃油、潤滑油和其他各種石油產品及其殘余物的污水,包括機器處所油污水和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法律法規中,對“殘油 ( 油泥 )”也沒有專門定義,僅作為非特定行業危險廢物。分類為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相近的表述有“油/水分離設施產生的廢油、油泥及廢水處理產生的浮渣和污泥”“廢燃料油及燃料油儲存過程中產生的油泥”等。與含油污水最為相近的為HW09類“油/水、烴/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具體廢物類別900-007-09“其他工藝過程中產生的油/水、烴/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不同的定義表述,導致相關作業單位和人員、監管部門執法人員理解不同、認識不同,各方提出不同的業務訴求和監管要求。
( 二 ) 分類管理部分內容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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