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為航空公司的主運單與集中托運人的分運單效力相同,集中托運形式下托運人結匯的時間提前,資金的周轉加快。
但是,集中托運也有它的局限性。主要是指:
1.貴重物品、活動物、危險品、外交信袋等根據航空公司的規定不得采用集中托運的形式。
2.由于集中托運的情況下,貨物的出運時間不能確定,所以不適合易腐爛變質的貨物、緊急貨物或其他對時間要求高的貨物的運輸。
五、貨物運輸變更
托運人對已辦妥運輸手續的貨物要求變更時,應當提供原托運人出具的書面要求,個人有效證件和貨運單托運人聯。
要求變更運輸的貨物,應是一一張貨運單填寫的全部貨物。
六、查詢
貨物托運后,托運人或收貨人可在出發地或目的地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查詢貨物的運輸情況,查詢時應出具貨運單或提供貨運單號碼、出發地、目的地、貨物名稱、件數、重量、托運日期等內容。
1.《華沙公約》(1929年)。2.《海牙議定書》(1955年)。3.《瓜達拉哈拉公約》(1961年)。4.《危地馬拉議定書》(1971年)。5.《蒙特利爾第一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6.《蒙特利爾第二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7.《蒙特利爾第三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8.《蒙特利爾第四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的適用最為廣泛,已經為世界大多數國家所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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